一暴雨天,
廣州市增城區一名業主在小區得積水路面行走時,
突然“砰”地一聲,
不幸掉進被掀開井蓋得坑里。
誰來為此擔責?
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為井蓋是物業公司掀開得,而且物業未設有警示標識,也沒有進行圍蔽,導致他掉入井坑受傷。
物業公司則大喊冤枉,辯稱掀開井蓋是為了加快小區得地面積水排泄,當時也安排了員工留守現場并設置了警示標識,只是因雨勢過大,導致警示牌被雨水沖走,而業主明知有積水看不清路況,仍赤腳行走在路面,應自行承責。
雙方爭執不下,鬧上法院討說法。究竟法院會支持誰?廣州·新花城感謝今日(1月7日)了解到,本案經廣州增城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 業主大雨天掉落小區井坑受傷,狀告物業公司賠償14萬
前年年4月得一天,廣州突降暴雨,謝大叔所居住得小區因下水道排水不暢,導致小區內路面積水。小區物業公司為增快排水而掀開了井蓋,放置于井坑旁。
彼時,因雨勢較大,路況不清,謝大叔去移車得路上,不幸掉進井坑中受傷。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謝大叔右小腿軟組織挫傷和右腳第三趾粉碎性骨折。隨后,謝大叔因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損失合計14萬余元。
面對控訴,物業公司否認謝大叔受傷與其有關。物業公司辯稱,其系為加快地面積水排泄而掀開井蓋,當時安排了員工留守現場并設置了警示標識,只是因雨勢過大,導致警示牌被雨水沖走,而謝大叔在明知有積水看不清路況得情況下仍赤腳行走在路面,不慎掉入井坑,謝大叔應自行承責。
法院根據謝大叔提供得視頻,顯示事故發生時事發地無警示標識或圍蔽。盡管物業公司稱其掀開井蓋后,放置了警示標識并安排工作人員,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
□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責,賠付1萬余元
增城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其管理區域內得設施設備負有維護維修得管理義務。謝大叔系因物業公司掀開案涉事故發生地得井蓋后未設警示標識或圍蔽等導致掉入井坑受傷,故物業公司對此承擔全責,物業公司得責任范圍以謝大叔得實際損失為準。
為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謝大叔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合計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物業公司未提出上訴,但謝大叔因對誤工費計算標準等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經審理后,對于一審法院認定得誤工費等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得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得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得合同。
本案中,物業公司向謝大叔居住得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根據物業服務得性質,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得設施設備負有維修維護得管理義務。對于其服務區域內存在安全隱患得地方,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圍蔽以保障人員安全,而謝大叔因物業服務不當導致受傷,物業公司應予承擔責任。
物業服務是居民生活得重要部分,民法典頒布后專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在吸收以往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得基礎上對物業服合同得定義、主體得權利義務等內容,做出了更加全面得規定。
在此,法官提醒物業公司應當妥善實施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得基本安全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住戶得人身、財產安全。
文/廣州·新花城感謝: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
圖/廣州·新花城感謝:章程
廣州·新花城感謝:蘇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