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六人因對母親生前所立的兩份遺囑有異議_爭執不下_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親遺產。_蕭山法院審結此案_適用民法典認定案涉遺囑中的最后一份。
生前留下一套房子_卻寫了兩份遺囑
老韓與倪大媽共生育了六個子女_自老韓于2006年去世后_倪大媽便跟著小兒子韓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_87歲的倪大媽名下房產因某工程被征遷。
同年5月_倪大媽來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務所_由該所兩名基層法律工作者與其談話并錄音、制作談話筆錄_在談話中倪大媽表示_去世之后將可能獲得安置的房屋由小兒子韓明繼承。同日_在兩名基層法律工作者的見證下_雙方簽訂了載明日期的見證書、遺囑書等_并刻錄一份含談話錄音的光盤。
2018年_倪大媽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
2019年6月_倪大媽來到浙江某乙律師事務所_由該所三名律師及一名實習律師與其談話并錄音錄像、制作談話筆錄。在談話中_倪大媽明確表示_去世之后將因政府拆遷賠來的房屋給二兒子韓亮繼承。
同日_該所出具倪大媽捺印的律師見證書、承諾書、談話筆錄、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等資料_以及刻錄有談話錄音錄像的光盤。
3個月后_倪大媽去世。韓明和韓亮各持一份遺囑_對這套房子的歸屬爭執不下;其他姐妹則要求平分該房產。2021年7月_韓明將自己的五位兄姐訴至法院_要求判令母親因征遷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繼承。
法院審理后認為_應以倪大媽2019年訂立的遺囑為準_判決案涉房屋由韓亮繼承。
庭審爭議焦點_
兩份遺囑均有效_以哪一份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_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_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_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_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_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_立有數份遺囑_內容相抵觸的_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_關于韓明提交的2014年的《遺囑書》_其標題及內容均系打印_由倪大媽在立遺囑人處簽字捺印_兩位基層法律工作者作為見證人簽字_且注明年、月、日_因兩見證人未違反法律關于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_故該份打印遺囑有效。
關于韓亮提交的2019年律師見證書及錄音錄像_錄音錄像中倪大媽明確表達了其個人財產即案涉房屋給韓亮的意思表示_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_倪大媽在錄音錄像中記錄了姓名及肖像_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記錄了肖像_錄音錄像中也載明了年、月、日_且見證人未違反法律關于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_故該份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也有效。
“倪大媽立了兩份遺囑_兩份遺囑都有效_但內容相抵觸。根據《民法典》規定_立有數份遺囑_內容相抵觸的_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背修k法官介紹_“2019年所訂立的遺囑是最后一份遺囑_這之后也再無其他更新的遺囑。因此_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遺囑為準_判決倪大媽因征遷安置的房屋由韓亮繼承?!?/p>
法官提醒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_電腦、打印機、手機等物品已經是觸手可及的設備_甚至成為生活及工作的必需品。相應地_人們的書寫方式及影音記錄方式也有了新的變化_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形式也隨之出現。
較之《繼承法》中規定的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五種遺囑形式_《民法典》緊跟社會發展趨勢_新增了對打印遺囑及以錄像形式立的遺囑的規定_且對見證人人數_以及遺囑人、見證人的確認方式_立遺囑的日期規定都進行了規定。因此_設立遺囑時_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對于見證人人數、遺囑人見證人的確認方式以及立遺囑的日期的要求操作_否則遺囑將被認定為無效_無法達到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目的。
注_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_蕭山法院
編輯_吉倩倩_施尚景_劉夢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