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劉小玉/文
9月6日,王先生反映他和女友在周口淮陽迎賓館入住一夜后,第二天早上在空調軟管處發現一個針孔攝像頭,當時針孔攝像頭亮著燈,這下可把倆人嚇壞了。王先生稱事后女朋友被嚇到幾天不敢出門,擔心自己的隱私被泄露。王先生認為酒店的管理存在問題,可在記者采訪的過程中該酒店負責人回復不知道誰裝的攝像頭,并稱懷疑是王先生自己裝的。目前王先生已報警。其實,顧客入住酒店在房間內發現攝像頭并非個例,那么酒店和行為人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就此,猛犸新聞記者采訪到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秦明,秦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如果王先生所說屬實,那么該酒店是應當承當法律責任的。雖然酒店稱該攝像頭并非其安裝,但酒店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負有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我國《民法典》第1033條也規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隱私空間。
所以說,王先生入住酒店后,因為酒店房間內安裝有針孔攝像頭導致其隱私權受到侵犯,王先生可以要求酒店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人來說,其行為已經違法。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步他人隱私的可處10日以下治安拘留,500元以下罰款。如果偷拍人利用偷拍的視頻對受害人進行威脅恐嚇且索要財物的,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偷拍隱私的兩性生活視頻,又通過網絡等方式進行傳播的話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364條所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