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兩名七年級學生,在課間踢球時,不慎傷到另一名女同學的眼睛并對視力造成損害。因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受傷學生將同學及校方告上法庭。日前,遵義市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兩名學生及校方共同承擔責任,共計向受傷學生賠償9萬余元。
這名受害女生小惠與兩名男生小關、小馬(均為化名),都是遵義市某中學七年級某班的學生。2021年4月10日14時,學校課間休息時,小惠所在班級的學生在操場上等待上體育課,小馬和小關用體育老師上體育課的足球在操場上踢球。
兩名同學在踢球過程中,由小馬踢足球射門,小關站在球門前守門。不料,小關守門撲出的足球打在小惠左眼處致其受傷。小惠受傷后在醫院檢查治療,經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小惠左眼視力中度損害,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后,3名學生及校方就小惠受傷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10月,小惠向紅花崗區法院提起訴訟。紅花崗區法院審理認為,足球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等特點,運動者從事足球運動應當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進行。原告受到傷害時系在其班級擬上體育課的課間,屬于正常的休息時間。此時,同班學生均在操場上等待上體育課,其本人對損害的發生并無過錯。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小關、小馬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足以判斷該時間段和場所進行足球運動可能對他人產生的危險性,但其仍進行踢球的危險行為,其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遵義市某中學的課間管理監管措施落實不到位,其監督、管理不力的過錯,與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相應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今年1月,紅花崗區法院經審理后,綜合被告小關、小馬和遵義市某中學之間對造成損害的過錯大小,確定由被告小關、小馬的監護人各承擔30%的責任,被告遵義市某中學承擔40%責任,賠償原告小惠各項損失共計9萬余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遵義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決。
貴陽日報融媒體發文人 黃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