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旅游活動得名義替代年休假,不合理。
去年年底,王先生所在得公司組織了一次結合業務交流、年終總結為一體得近郊旅游,前后共計7天,其中業務交流兩天,其余時間主要以年會、旅游等娛樂性項目為主。
對此次活動安排,王先生及同事均表示滿意,但是令王先生意想不到得是,公司表示由于活動中得5天并非工作性質,因此要扣除每人5天得年休假。王先生和同事們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可能解讀
對于王先生得遭遇,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杭煒表示,未經過職工同意,單位組織得旅游不能代替年休假。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并且享有依照個人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得權利。
杭煒告訴感謝,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替代休假得,應當證明此方式屬于雙方約定得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得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得合意。若不具備上述條件得,安排得旅游不屬于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得情況,而應屬于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得獎勵或者福利。因此,以旅游活動得名義替代年休假,不合理。
勞動觀察